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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体污染和监测

更新时间:2017-11-16点击次数:536

本节主要内容:概括介绍我国和世界水资源现状,水体和水体污染的基本概念,水质监测的对象和目的,水质监测项目及确定的依据、优先监测物、必测项目与选测项目,介绍水质监测分析方法。

一、水质污染

水质污染分为三类:

化学型污染:指随废水及其他废弃物排入水体的无机和有机污染物造成的水体污染;

物理型污染:指排入水体的有色物质、悬浮固体、放射性物质及高于常温的物质造成的污染;

生物型污染:指随生活污水、医院污水等排入水体的病原微生物造成的污染。

水体自净:污染物质进入水体后,首先被稀释,随后进行一系列复杂的物理、化学变化和生物转化,如挥发、絮凝、水解、络合、氧化还原及微生物降解等,使污染物浓度降低,该过程称为水体自净。

二、水质监测的对象和目的

水质监测可分为环境水体监测和水污染源监测。环境水体包括地表水(江、河、湖、库、海水)和地下水;水污染源包括生活污水、医院污水及各种废水。

监测目的:

(1)环境水体:

对江、河、水库、湖泊、海洋等地表水和地下水中的污染因子进行经常性的监测,以掌握水质现状及期变化趋势;

(2)水污染源:

对生产、生活等废(污)水排放源排放的废(污)水进行监视性监测;

(3)对水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应急监测,为分析判断事故原因、危害及制定对策提供依据;

(4)为国家政府部门制定水环境保护标准、法规和规划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5)为开展水环境质量评价和预测预报及进行环境科学研究提供基础数据和技术手段。

三、水质污染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的确定原则:

选择国家和地方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要求控制的监测项目;

选择对人和生物危害大、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范围广的污染物;

选择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要求控制的监测项目;

所选监测项目有“标准分析方法”、“统一监测分析方法”。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污染源的特征和水环境保护功能的划分,酌情增加某些选测项目;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监测条件的改善及技术水平的提高,可酌情增加某些污染源和地表水监测项目。

(一)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监测

1、地表水监测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基本项目:水温、pH值、溶解氧、化学需氧量、BOD5、氨氮等;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补充项目: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特定项目

其中:

感官性状指标:水温;

保证水质自净的指标:pH值、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和化学需氧量;

防止封闭水域富营养化的指标:磷和氮;

细菌学指标:大肠菌群;

化学、毒理指标:其他

2、海水监测项目

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将水质分成四类。

监测项目包括:水温、漂浮物质、悬浮物质、色、臭、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等;

(二)生活饮用水监测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年)

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34项

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62项

(三)废(污)水监测项目

P1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类,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测定的污染物,包括总汞、烷基汞、总镉、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

第二类,在排污单位排放品采样测定的污染物,包括pH、色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挥发酚、总氰化物、硫化物等;

测量废(污)水排放量;

四、水质监测分析方法

1、选择监测分析方法的原则

(1)首先选用国家标准分析方法,统一分析方法或行业标准方法;

(2)当实验室不具备使用标准分析方法时,也可采用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司环监[1994]017 号文和环监[1995]号文公布的方法体系。

(3)在某些项目的监测中,尚无“标准”和“统一”分析方法时,可采用ISO 、美国EPA 和日本JIS 方法体系等其它等效分析方法,但应经过验证合格,其检出限、准确度和精密度应能达到质控要求。

(4)当规定的分析方法应用于污水、底质和污泥样品分析时,必要时要注意增加消除基体干扰的净化步骤,并进行可适用性检验。

灵敏度和准确度能满足测定要求;方法成熟;抗干扰能力好;操作简便;

2、监测分析方法

主要是化学分析和仪器分析方法,见国标统一要求。

五、污染物形态分析

污染物形态是指污染物在环境中呈现的化学状态、价态和异构状态。

对污染物形态进行分析常用的方法:

直接测定法:使用专一性的化学方法或物理化学方法测定样品中污染物的各种形态;

分离测定法:将样品中不同形态的待测组分用物理法或物理化学法行分离,然后逐一测定;

干法:用电子探针、X射线衍射仪、核磁共振波谱仪等对颗粒状样品或生物样品进行非破坏性的形态分析;

理论计算法:利用被研究体系有关热力学数据进行计算,确定期形态的方法。

六、水域功能区

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不同功能水域执行不同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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